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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修订稿
依据各学段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特修订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生活俭朴的本市各学段学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读学生;
(三)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学校初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审相结合认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对象
(一)学前教育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具体包括:
1.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残疾儿童;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子女;
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
6.因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儿童。(含因遭遇突发重大事件、至亲家人患重大疾病、父或母为残疾人、父或母亡故、父母失业、父母离异、家庭总收入低等情况而致家庭经济实际困难的儿童)
(二)其他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是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且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各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其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具体包括:
A.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B.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C.残疾学生;
D.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E.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F.因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含因遭遇突发重大事件、至亲家人患重大疾病、父或母为残疾人、父或母亡故、父母失业、父母离异、家庭总收入低等情况而致家庭经济实际困难的学生)
四、认定材料
(一)出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户主页、父母页、本人页和学生全部兄弟姐妹页);
(二)填报本学期《困难认定及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稿原件(由市资助中心每学期提供样表);
(三)出具各类困难证明原件:
1.低保对象:市或辖市区民政局发放的《居民低保证》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
2.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市县级扶贫办发放的《扶贫手册》或《帮扶手册》原件;
3.特困职工家庭:我市总工会发放的本年度《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原件;
4.孤儿: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或《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原件;
5.残疾学生:残联发放的学生本人《残疾人证》原件;
6.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烈士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
7.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户: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原件;
8.其他情况致实际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须出具以下材料:
①班主任上门家访后出示较详细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原件(须加盖学校公章);
②父母收入证明:由父母所在单位开具的近半年的本人月均收入证明原件(须加盖出证单位印章),或从父母工资卡所在银行柜面打印的近半年工资收入清单(须加盖银行印章);
③各类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原件(以下具其一即可)
A.因重大突发事件致经济困难家庭:派出所、交警或其他责任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
B.因至亲家人患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家庭:近两年内医院诊断证明、发票出院小结等原件;
C.父或母为残疾人致经济困难家庭:残联发放的父或母的残疾人证原件;
D.父或母亡故致经济困难家庭: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E.父或母失业致经济困难家庭: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全部信息页、顺序记载页)
F.父母离异的单亲且经济困难家庭: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G.家庭月总收入低致经济困难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原件。(家庭至亲人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五、认定标准
根据申请认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别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类。
六、认定办法
(一)由各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相关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具体分管,由教导处(政教或德育处、学生或学工处)主任、团委书记、年级组长、学生代表等担任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具体的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主要在秋学期进行一次,春学期如有新增可增补,春秋学期各汇总上报一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开学一周内,各校充分做好困难认定和相关资助政策宣传、普及工作。要组织多渠道向全校学生及家长、全体教工宣传,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或家长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同时布置启动全校本学期困难认定工作。
2.开学两周内,在组织广泛宣传、家访调查、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学校组织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或家长认真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并指导、明确所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民政部门签章的标准要求等。
3.开学三周内,各校收集、初审学生个人《认定申请表》签章后的纸质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学生个人为单位,整理并留存全部困难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件(其中所持困难证件要留存封面页、持证人页、成员页、本年度印章页或情况登记序次页等);汇总全部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组织校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对照困难程度认定标准,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评议,签署民主评议结论;要有一定数量学生代表参与,确保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4.开学一月内,对工作小组认定过的全部困难学生,学校按年级班级顺序排列,填报本学期《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金申办情况学校汇总表》(以下统一简称《学校汇总表》),并将《学校汇总表》的电子表和纸质签章表、申报学生个人《认定申请表》的纸质签章稿和困难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件,同时报送所归属区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签章。
5.次月中旬,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辖区所属校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个人《认定申请表》和《学校汇总表》,进行困难认定复审、签章,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留存复核签章过的两表扫描件及个人材料电子档,并及时反馈复审结果,返还个人《认定申请表》和《学校汇总表》纸质签章稿给各校。
6.次月底前,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所辖校学生困难认定和政策助学金申办确认、信息资料汇总工作后,填写《区域学生困难认定和政策助学金申办汇总表》(以下称《区域汇总表》),将汇总表电子稿和签章纸质稿的扫描件一起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学校应主动了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坦然参与申报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坚持广泛宣传政策,确保各学段各类政府资助政策在我市实现覆盖到符合资助条件的全部学生;坚持在评议、认定、审核等工作环节中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应助尽助。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格复查时,如发现资助对象不符合条件而又通过学校审核的,取消该生的资助资格,学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市教育局负责直属学校学生的资助认定工作;各辖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学生的资助认定工作。
七、认定材料档案管理
(一)各校认定材料档案管理将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结合。
1.电子档案保管:以每年度、每个申请学生为单位,各校采集、整理、
存档本校全部申请认定材料。留存电子档案须含:《学校汇总表》的电子表和纸质签章表扫描件;申报学生个人全部困难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照片件。
2.纸质材料保管:以每年度为单位,资助中心复审签章返回的《学校汇总表》纸质稿、申报学生个人《认定申请表》纸质稿。
(二)各级资助中心认定材料档案管理电子化。
各级资助中心存档保管《区域汇总表》电子稿和签章纸质稿的扫描件外,也需以各年度各校为单位整理存档保管本区域全部《学校汇总表》的电子表和纸质签章表扫描件、申报学生个人全部困难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照片件、个人《认定申请表》纸质签章稿扫描件。
(三)各级资助中心和各校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做好档案材料的保管及利用工作。注意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安全和保密,为本单位各项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查询服务,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四)各级资助中心和各校按学期,在上级部门指定的全国或省市相关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困难认定信息,并定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