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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规范
来源:学生发展处   作者:邱沁园    日期:2017-05-18   浏览量:7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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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规范

    为了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贫困学生努力学习、健康成长的精神,有效缓解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压力,解除贫困生的后顾之忧,帮助贫困生树立起自立自强、诚信处事的观念,帮助学生丢掉贫困带来的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努力学习,幸福生活,全面发展。结合国家资助工作精神要求及相关资助政策,规范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1.中职免学费。所有正式在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2.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高职国家奖学金。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在校生(高职四、五年级),每生每年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五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5.高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四、五年级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6.高职残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对正式在籍的高职四、五年级残疾学生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7.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8.高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士兵学费减免。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当年入伍的高职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施一次性补偿。

9.高职应届毕业生求职补贴。国家对当年应届毕业的低保家庭和残疾学生(高职五年级学生)给予1500元/人的补助。

10.顶岗实习。在校中职三年级学生、高职五年级学生到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11.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认定条件(认定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本校在籍、在读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认定原则

1.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认定。

2.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对象

1.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残疾学生;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四)认定材料

1.每生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户主页、父母页、本人页和学生全部兄弟姐妹页);

2.每生填报《困难认定及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稿原件;

3.出具各类困难证明原件:

①持有低收入证件的经济特困家庭子女

  A.低保对象:市或辖市区民政局发放的《居民低保证》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

  B.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市县级扶贫办发放的《扶贫手册》或《帮扶手册》原件;

  C.特困职工家庭:市总工会发放的本年度《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原件。

②持有其他证件的经济实际困难家庭学生   (申报学生提供:封面、持证人页和情况登记页)

  A.孤儿:  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或《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原件;

  B.残疾学生:残联发放的学生本人《残疾人证》原件;

  C.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烈士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

③其他情况致实际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

  A.班主任近期上门家访后出示较详细的家庭经济困难说明原件(须加盖学校公章);

  B.父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开具的最近半年的月均收入证明原件(须加盖出证单位印章)或从父母工资卡所在银行柜面打印的最近半年工资收入清单(加盖银行印章);

  C.各类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原件(以下具其一即可)

   a.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户: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原件;

   b.因至亲家人患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家庭:近两年内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原件;

   c.父或母为残疾人致经济困难家庭:残联发放的父或母的残疾人证原件;

   d.父或母亡故致经济困难家庭: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e.父母失业致经济困难家庭: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全部信息页、顺序记载页);

   f.因重大突发事件致经济困难家庭:派出所、交警或其他责任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

   g.父母离异的单亲且经济困难家庭: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h.家庭月总收入低致经济困难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原件。

(五)认定机制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具体分管,学生发展处处长、系部书记、财务处长等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在学生发展处下设学校资助中心。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资助工作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复审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系部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班主任、班长、生活委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本班的认定工作。班主任要通过走访、谈话、观察等方式,多渠道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存在的偏差。班长和生活委员要协助班主任做好本班的认定工作。

(六)困难程度分类建议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将祖辈计算在内,根据学生家庭所持困难证明和其至亲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情况,分别界定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类,如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等因巨额支出而致实际特殊困难情况,参考人均月收入基础上可适当再调低一档界定。

    三类困难认定分档标准可参照当前我市低保、低保边缘户人均月收入标准和最低月工资收入标准:溧阳市、金坛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70/1340/1600元以内;其他城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30/1460/1770元以内。

 

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助学金申办需提供材料一览表

1. 每生基本材料1:家庭户口簿原件(户主页、父母页、本人页和学生本人全部兄弟姐妹页)

2. 每生基本材料2: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

3. 分类提供对应材料:

1.持有低收入证件的经济特困家庭子女

A.低保对象:市或辖市区民政局发放的本年度《居民低保证》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

B.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市县级扶贫办发放的《扶贫手册》或《帮扶手册》原件;

C.特困职工家庭:市总工会发放的本年度《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原件。

2.持有其他证件的经济实际困难家庭学生

A.孤儿: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或《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原件(封面和全部顺序内页);

B.残疾学生:残联发放的学生本人《残疾人证》原件(封面、持证人页和情况登记页);

C.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烈士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封面和全部顺序内页)

3.其他情况致实际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

(ABC三类原件需同时具备)

 

A.班主任近期上门家访后出示较详细的家庭经济困难说明原件(须加盖学校公章);

B.父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开具的2016年上半年的月均收入证明原件(须加盖出证单位印章)或从父母工资卡所在银行柜面打印的2016上半年工资收入清单(加盖银行印章);

C.各类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原件(以下具其一即可)

a.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户: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原件

b.因至亲家人患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家庭:近两年内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原件;

c.父或母为残疾人致经济困难家庭:残联发放的父或母的残疾人证原件;

d.父或母亡故致经济困难家庭: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e.父母失业致经济困难家庭: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全部信息页、顺序记载页);

f.因重大突发事件致经济困难家庭:派出所、交警或其他责任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

g.父母离异的单亲且经济困难家庭: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h.家庭月总收入低致经济困难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原件。

 

                                            2016年9月